应知应会(第二期)
01“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哪一年写进宪法的?
普通话已于1982年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普通话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成为全国通用的语言。
02 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全国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周为:每年九月的第三周;
全国推广普通话第一个宣传周是1998年9月的第三周。
03普通话测试等级
共分为三级六等。其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其中,97分及其以上,为一级甲等;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为一级乙等;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2分,为二级甲等;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为二级乙等;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0分,为三级甲等;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为三级乙等。
04 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政策是什么?
方针:“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政策: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
05 新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和基本措施是什么?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依据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语水平测试标准》和测试大纲,评价个人掌握普通话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一种语言考试。
06 推广普通话的有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