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政协社团成员 高一(7)班 张琳沅:《关于网络谣言治理提案》

作者(来源): 上海市七宝中学     发布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是模拟政协社团成员张琳沅。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介绍我们提案团队关于网络谣言治理的相关提案。

近期,我们提案小组成员观察到网络谣言影响公共安全、损伤政府公信力、侵害公民权益。有效管控舆情、打击虚假谣言,需要政府加强重视,网络主流媒体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民自觉履行等等。

由此,我们小组确立从法律、规定角度出发研究网络谣言问题。

我们首先收集了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案例,以案例分析为切入点,讨论其相关特征,发现微信聊天群组在网络谣言中为其传播提供了环境及媒介。由此,我们将范围缩小到微信群组中的谣言传播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现状,我们采访了在微信群组谣言传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了解到由于微信群组所具有的“强关系”特征、即时性及私密性,导致谣言传播速度快,且不具有自净能力。此外,我们积极上网查询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及文献资料,了解学习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时,也了解到:当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可被认定为网络谣言罪。从而结合这些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这其中,我们遇到了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解,组员们在积极查询文献的同时,也主动向我校法律相关专业的学长请教,并得到了学长们的热心答复。通过不断的讨论、分析,我们商讨出了一份针对微信群组网络谣言治理的解决措施。内容包括:1.针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全社会引起巨大争议和质疑,我们建议在互联网群组(如微信群组)相关法律制定时,应遵循公众参与原则、比例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以规范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及管理者的行为及承担义务,并保证规范性法律文件获得预期的实施效果。2.针对微信平台以及微信群组在法律上具有规范微信信息发布的权力和责任,而微信群组建立者及管理者在管理权限有限的问题,我们建议应要求互联网群组服务提供者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完善管理技术权限,如在管理权限中增加“警告提示”“禁止发言”“提醒管理”“禁止转发”等技术权限,以便群组管理者拥有更为丰富、灵活及合理的管理方式。3.针对微信群组私密性的问题,我们建议在协议中增加有关群组信息数据私密性的条例,并在账号建立微信群组前提醒用户选择同意与否,当微信辟谣系统识别到相关关键词时,微信能够以公共账号介入到聊天事件中。

在这样一个步步推进、层层深入的提案过程中,不仅提高了我们团队协作的能力,而且使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模拟政协提案的全过程,同时,还让我们更加了解社会公共机构所面对的情况及困难所在,增强了我们的社会责任心。此外,通过此次提案,我们也认识到,当我们面对网络群组谣言时,作为青少年的我们,应当秉持不信谣,不传谣的态度。发现身边的人们有传播谣言的嫌疑时,应当及时运用法律知识劝阻他们传播谣言的行为在空余时间也应当对家长社区邻居等身边的人们普及相关法律,以预防类似的行为发生。

最后,感谢团队中积极推进的工作的高一四班陈卓、唐一帆同学及高一七班李名昆的同学,同时也感谢研究过程中范丽老师、孙露露老师的鼎力支持,还有学长们的热心帮助。

以上,便是我宣讲的全部内容,感谢各位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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