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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福利费提取和使用说明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总务处   作者:徐淑明


 

各单位:

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会议精神,现对本区福利费提取和使用说明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的提取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福利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

二、福利费的提取办法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的有关规定,由各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掌管。财务部门在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从本单位“职工福利费”目“福利费”节级内列支提存,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能移作他用。各单位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可以统一掌管使用。

三、福利费补助的对象

仅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

四、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一)可以使用的范围

1、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困难;

2、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3、慰问住医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4、各单位组织的疗休养费用;

5、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如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以国家和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福利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1、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的开支;

2、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3、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4、福利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国务院文件和本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专款专用,不能平均发放现金,也不应由个人自购物品报销;

5、不能使用福利费购买购物卡;

6、严禁用于违反财政制度的开支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6年2月22日